案号
(2015)京知行初字第5385号
(2016)京行终3040号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红红果酒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
裁判要点
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欺骗公众,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进行界定,以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等产生错误认识为标准。另:一品标局的小编也多次提醒大家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凝聚着生产者、经营者的智力成果,体现着企业的经营成果;商标的成功注册,不仅能够得到国家保护,而且对丰富企业品牌、维护企业权利都具重大意义。
引用法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红红果酒公司申请注册第13380874号“卵磷堂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蒸馏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2014年10月,商标局以申请商标文字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红红果酒公司不服,申请复审。
2015年8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红红果酒公司不服,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上图为申请商标
法院观点
1、商标结构:申请商标由中文“卵磷堂”及拼音“LUANLINTANG”和图形组合而成。其中,“卵磷堂”系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2、商标含义: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卵磷”指代一种营养物质,“堂”具有经营或生活操作场所之含义。将“卵磷”与“堂”组合在一起使用,容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具有“专门存放卵磷的处所”或“卵磷丰富”之含义。
3、使用类别:结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馏饮料、苹果酒等商品,均为饮用类食品。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的卵磷含量丰富,从而对商品的成份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
因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余力律师读判例
本案的关键是相关公众是否会将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来看,即作为一种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还是会将其作为一种宣传原料成分的标识来看。如果是后者,则可能误导相关公众。
从争议商标文字部分为“卵磷堂”,”卵磷”和“卵磷脂”近似,而“卵磷脂”为一种营养物质,但加上“卵磷堂”,却表达一个商业机构的称呼。同时争议商标是一个文字加图形的标,从商标整体而言,相关公众一般将其作为商标看待,即便商标文字可能带有成分含义。但如果可以明显表达这是一个商标的话,一般不会误导公众。
判断是否引人误解,除了从文字含义推敲外,还需要判断,申请商标被作为商标的识别度。
便捷链接:如果标识明显表达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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