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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玺YUXI”商标予以维持(附:裁定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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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对第17363287号“玉玺YUXI”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认为玉玺专指中国封建社会皇帝的玉印,是中华古文明皇权的最高象征。玉玺即传国玉玺,始于秦始皇,几千年的中华传承中,它都是皇权的代名词,如若注册为商标使用在具体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不当联想或认识的偏差。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合议组评议,商评委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也未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关于第17363287号“玉玺YUX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1963号

  申请人:嘉兴玉玺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领航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立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04日对第17363287号“玉玺YUX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玉玺YUXI”商标予以维持(附:裁定书全文)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玉玺专指中国封建社会皇帝的玉印,是中华古文明皇权的最高象征。

  二、玉玺即传国玉玺,始于秦始皇,几千年的中华传承中,它都是皇权的代名词,如若注册为商标使用在具体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产生不当联想或认识的偏差。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容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门帘;桌布(非纸质)”商品上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百度百科搜索“玉玺”词条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且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三、申请人企业字号与争议商标包含的中文相同,但申请人企业成立时间晚于争议商标注册日,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未妨碍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资料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6年9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毛毯;门帘;桌布(非纸制)”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委认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委不予支持。

  二、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委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门帘;桌布(非纸质)”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9年02月19日

  来源:商评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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