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还有人问,开饭店要不要,小编再网上搜了一下,正好最近有一个例子,拿出来分享一下!说的是天津一家叫做鸿顺德的饭店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 原告是自然人穆某,他在2014年申请注册了一件“鸿顺德”商标,用在饭店等服务上。
被告是天津市张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下的鸿顺德族民饭庄。

在2000年,张某就开了一家饭店,名称为天津市河北区鸿顺德饭庄,在当时并没有申请注册商标。随后张某在2015开设了第二家饭店,因为经营的问题,第一家鸿顺德在诉讼之时已经停止了经营。也就是说穆某其实是将第二家鸿顺德起诉到法院,认为这家饭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鸿顺德”标识侵害了自己对“鸿顺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鸿顺德以第59条第3款在先使用作为抗辩理由,主张自己没有构成侵权。
商标法规定的“在先使用”包括这样几个要件:
1 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注册商标申请日
2 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
3 在原有范围内使用。
本案中,原告的注册商标2014年申请,而张某经营的第一家鸿顺德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远远早于原告商标的申请日期。但问题在于,第一家鸿顺德已经停止营业,被起诉的是第二家鸿顺德;第二家成立于2015年,晚于原告商标的申请日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证明第一家鸿顺德和第二家鸿顺德之间的关系才是这起商标异议的关键!
对于这点,一、二审法院都表达了相似观点:
前后两家鸿顺德均为个体工商户,其法律人格与经营者张健高度重合,其在经营过程中使用“鸿顺德”标识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其经营者张健。所以张某的两家鸿顺德都可以视为在先使用行为。
结合第一家鸿顺德饭庄于2000年8月16日注册成立并使用“鸿顺德”标识的事实以及被告提交的关于其使用的“鸿顺德”标识知名度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使用的“鸿顺德”标识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商誉。虽然两家鸿顺德的字号略有不同,但两个主体之间经营者相同,经营范围相同,“鸿顺德”三字相同,只是经营地址发生了变化,经营者张健在第一家鸿顺德已停止经营的情况下经营第二家鸿顺德,并未超出原有使用范围。
综合以上的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使用“鸿顺德”标识构成商标法所指的在先使用,所以原告的侵权主张不成立。
不过假如张某的商标保护意识强一些,早早申请注册了商标,也就不用虚惊一场了,省去了多少麻烦啊!
便捷链接:十年经营突然被告侵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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