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茶以云南古普洱府命名。在众多的普洱茶老字号中,“同慶號”无疑是其中一颗耀眼的明珠。乾隆元年即1736年,刘氏家族的先辈在古普洱府辖区的西双版纳易武茶乡设坊制茶,取名“同慶號”茶庄。“同慶號”普洱茶品质精良,被官府选定为贡品。1900年以后,“同慶號”茶庄成为云南最大的茶号之一。因仿冒者众多,“同慶號”茶庄依据清政府《试办章程》注册了“龙马图”商标,作为普洱茶内票。龙马茶票的上部为“云南同慶號”文字,中部为云、马、龙、塔、山5种元素组成的图形,下部为“同慶號”茶庄的历史介绍:本莊向在雲南久歷百年字號所制普洱茶督辦易武正山陽春細嫩白尖葉色金黃而厚水味紅濃而芬香出自天然今加內票以明真偽同慶老號啟。
1937年以后,战争导致云南普洱茶行业集体陷入低谷,“同慶號”茶庄于1948年歇业。近年来,有关“同慶號”诉讼分别在云南、北京两地展开。

在云南,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双版纳同庆号)以其拥有第3390521号“同庆及图”商标、第5501734号“同庆”商标,起诉高某某、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下称易武同庆号)突出使用企业字号中的“同庆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令高某某与易武同庆号赔偿西双版纳同庆号50万元。西双版纳同庆号不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作裁定,随后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西双版纳同庆号上诉。
对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的功能在于来源识别,而来源混淆破坏了依商标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市场秩序,商标法必然着力阻止和消除制造来源混淆的行为。在商标语境下,来源混淆是指2件以上的商标因其组成元素相同或近似,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所指向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来源混淆的指向是封闭在纠纷当事人之内的,即要么指向原告方,要么指向被告方,导致其中一方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而另一方商标使用人因此得到不法利益。易武同庆号通过使用“同庆号”企图传达其是“同慶號”茶庄的传承者。当来源混淆的指向超出特定商标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即不指向原告方也不指向被告方,而是混淆到外部第三方来源时,便超出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规制的范围。
笔者认为,就“同慶號”而言,老字号具有历史文化符号的意义,并无任何权利主体可以依附,将本不存在的主体作为商标侵权案件缺乏事实依据。而一旦认定任何人使用“同庆号”均指向历史上的老字号,导致的结果就是“同庆号”可以被任何人使用,最终的结果一定是所有使用者一起毁掉这一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
西双版纳同庆号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继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西双版纳同庆号对“同慶號”这一老字号的回归、维护和传承作出了贡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支持了西双版纳同庆号的诉讼请求。
高某某、易武同庆号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裁定,于是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起了诉讼,主张其拥有第4068515号“易武同庆号 YIWUTONGQINGHAO”商标、第4863723号“易武同慶號及龙马图”商标以及另外3件商标,起诉西双版纳同庆号使用“同慶號”与“龙马图”标识构成侵权,并索赔2000万元。该案对于西双版纳同庆号而言可谓是“生死之战”,一旦法院判决侵权成立,西双版纳同庆号将不能再使用“同慶號”和“龙马图”标识,多年积累的商誉将付之东流。
该案如果按照传统的商标侵权思路办理难度较大,尤其是对“龙马图”标识的使用不构成侵权的抗辩难度更大。商标侵权案件,往往并不是非黑即白,需要考虑很多因素。该案中,对于西双版纳同庆号而言,最关键的是案件定性,而不是赔偿金额。
对于西双版纳同庆号使用“同慶號”是否侵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慶號”已经与西双版纳同庆号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即“同慶號”已可以将其标识的商品来源指向西双版纳同庆号,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对于西双版纳同庆号使用“龙马图”标识是否侵权,笔者认为,“龙马图”标识在历史上是“同慶號”的茶票内容,该茶票本不应该与“同庆号”文字商标割裂。西双版纳同庆号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本质上是对“同慶號”历史的客观描述,是对“同慶號”老字号商标的辅助性说明,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指出,“龙马图”老票号为“同慶號”茶庄于清政府时期申请的商标,被控侵权标识中的“雲南同慶號及龙马图形”与该老票号基本一致。基于西双版纳同庆号对老字号的回归、维护和传承作出了贡献,由西双版纳同庆号使用原“同慶號”茶庄老票号主观上并无摹仿、攀附第4863723号“易武同慶號及龙马图”商标的故意。
两役之后,“同慶號”商标的权属以及使用“龙马图”标识的合法性得以确立。“同慶號”商标归属西双版纳同庆号,西双版纳同庆号可以合理使用“龙马图”标识。这样的司法裁判结果,为老字号的保护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笔者认为,对于老字号的保护与传承,不仅仅是一脉相承的发展理念。尤其是我国1950年实施公私合营,实际上已经让很多的老字号断代。因此,老字号的传承,并不仅仅是产品、技艺、服务的传承,最终应该是文化的传承。商业与文化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只有更好地进行商业化,才可能更好地进行文化传承。因此,有必要赋予现代化的商业企业以老字号的私权属性,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老字号的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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