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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年份原浆”商标维持有效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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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井贡酒公司申请注册了“年份原浆”商标,五粮液公司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诉争商标“年份原浆”有效的裁定。五粮液公司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10月2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年份原浆”商标维持有效 五粮液提异议被驳回

  五粮液公司:古井贡酒公司独占“年份原浆”商标扰乱竞争秩序

  2009年12月,古井贡酒公司提出“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12月,古井贡酒公司申请的“年份原浆”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威士忌酒、米酒、酒(饮料)、黄酒”等商品上。但五粮液公司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年份原浆”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予以维持。后五粮液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五粮液公司诉称,“年份原浆”指定使用在酒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的情形,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同时,“年份原浆”也并未经过使用具备相应的显著特征。经查询,存在众多仅有“年份”、“原浆”、“年份原浆”文字的商标均已被驳回成为无效商标,其中包括古井贡酒公司申请注册的一系列“年份原浆”商标,这足以说明“年份”、“原浆”这两个常用词语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均不具有显著特征。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此外,“年份原浆”文字本身会对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古井贡酒公司在其申请注册后的行为存在虚假宣传,已构成“欺骗公众”,进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年份原浆”目前已被众多酒类企业在商品描述或名称中大量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将会使其他同行业在使用“年份原浆”这一词汇时受到极大限制,已生产销售的商品也将面临权利纠纷,古井贡酒公司明知这些情况仍然注册诉争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诉争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古井贡酒公司独占“年份原浆”文字作为商标也会扰乱原有公平的酒类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古井贡酒:“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仅是营销概念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定,“年份原浆”经过古井贡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显著识别特征,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问题等特点产生误认,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对“年份原浆”商标裁定予以维持。

  古井贡酒公司则辩称,其提交的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关于《年份原浆》一词的说明证据证明,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作为专业性的行业组织,对“原浆”一词的意见明确,强调“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级,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年份原浆”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

  此外,根据古井贡酒公司提交的“年份原浆”商标所获荣誉、“年份原浆”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年份原浆”商品广告合同及发票、广告照片、“年份原浆”宣传资料、“年份原浆”大量维权证据等可以证明“年份原浆”通过古井贡酒公司大量广泛销售、宣传和使用,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法院:“年份原浆”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并无特殊含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年份原浆”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酒类商品上,单纯用作商标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固有显著性,但是该商标经过古井贡酒长期的宣传和使用获得了其作为用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特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五粮液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认为,“年份原浆”本身无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酒类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公众对相关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五粮液公司有关该商标应宣告无效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年份原浆”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并无特殊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没有证据表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该商标的申请注册采用了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北京高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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