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标局网讯 近日,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庆丰包子铺案名列第二。这场官司一波九折,跌宕起伏,从济南中院打到省高院,又打到北京最高院,耗时近四年,波澜迭起,在一审、二审庆丰包子铺均败诉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再审的结果却翻天大逆转,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庆丰包子铺何以笑到最后?这个著名品牌有着怎样的前世今生?这场官司留给我们怎样的思考和启示?近日记者就此专访了德恒律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副总经理李伟。

案起
2013年6月,北京庆丰包子铺准备在济南市发展连锁店,因济南有家公司于2009年注册使用了“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且济南庆丰公司的营业范围与北京庆丰包子铺的基本相同,致使北京庆丰包子铺无法在济南地区设立连锁企业。同年,北京庆丰包子铺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二审:驳回庆丰包子铺诉求
一审的焦点在于济南庆丰餐饮公司是否侵害北京庆丰包子铺的专用权。一审法院认为,济南公司使用“庆丰”二字时与其使用环境一致,并未从字体、大小和颜色等方面突出使用,是对企业名称简称或字号的合理使用,且庆丰包子铺无证据证明其在注册和使用企业名称时,其经营地域和商誉已经涉及或影响到济南乃至山东,亦无证据证明济南公司注册和使用企业名称时,有假借庆丰包子铺商标商誉的可能。同时,庆丰包子铺提供的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相关公众存在将两家“庆丰”公司误认或存在误认的可能,故“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称的注册和使用具有合理性,并未侵害庆丰包子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庆丰包子铺的诉讼请求。
北京庆丰包子铺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交了10份新证据。二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济南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庆丰包子铺商标权;济南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基本采纳了一审法院的意见。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济南公司的企业字号“庆丰”与庆丰包子铺的商标并不相同;其次,庆丰包子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山东及济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济南公司在主观上没有攀附庆丰包子铺商标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4年6月13日,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结果翻天大逆转
北京庆丰包子铺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又提交了5份新证据。其申诉称:济南庆丰餐饮公司成立前,其法定代表人徐庆丰长期在北京从事餐饮服务,徐庆丰不可能不知晓庆丰包子铺的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
再审中,关于争议焦点之一的“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涉案的“慶豐”及“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有着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济南庆丰餐饮公司的商标属于对“庆丰”标识的突出使用,其“庆丰”标识容易使公众认为该公司与庆丰包子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有可能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济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徐庆丰,其姓名中含有“庆丰”二字,徐庆丰享有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徐庆丰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徐庆丰曾在北京餐饮行业工作,应当知道庆丰包子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却仍在其网站、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与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不属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合理使用。因此,济南公司构成对庆丰包子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再审法院认为,庆丰包子铺1956年开业,从1982年1月5日起开始使用“庆丰”企业字号,至济南庆丰公司注册之日,已使用近30年,属于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字号,济南公司擅自将庆丰包子铺的字号作为其自身字号注册使用,并且经营相同的商品和服务,具有攀附庆丰包子铺企业名称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济南公司停止侵犯“庆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判令济南公司赔偿北京庆丰包子铺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5万元。
“庆丰包子”案的启示和思考
“庆丰包子”案历经近四年终于尘埃落定。令人唏嘘不已的是,庆丰包子铺历尽周折,最终仅获得了5万元赔偿,它虽然得以笑到最后,但其中有相当成分是“苦笑”。
说起庆丰包子铺,相信很多人会想到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2月到北京西城区庆丰包子铺吃午饭的新闻,消息一出,庆丰包子铺瞬间吸引了全国人民的注意力,很多人争相到庆丰包子铺就餐,互联网上相关的新闻“铺天盖地”。其实,庆丰包子铺是逾50年的老字号,在北京及全国开设了很多连锁餐厅,也申请了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在餐饮行业,“庆丰”两个字,已经与庆丰包子铺形成了对应的关系。
然而,济南中院与山东高院在一二审判决中,均认定济南“庆丰”标识与庆丰包子铺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这是什么原因呢?本案中,庆丰包子铺的两个注册商标分别是“慶豐”和“老庆丰laoqingfeng”,山东两级法院不支持庆丰包子铺诉求的主要理由是:将被诉侵权标识“庆丰”与繁体“慶豐”文字商标比对来看,二者差别较大,因此前者不构成相同商标;将被诉侵权标识“庆丰”与简体老庆丰文字拼音商标比对来看,虽然文字部分的“庆丰”二字相同,但拼音部分却不相同,因此二者也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诚然,仅从文字来看,对于习惯了简体汉字的普通消费者来说,很难将庆丰包子铺的注册商标“慶豐”认为是“庆丰”两字,但在实际使用中,庆丰包子铺的店铺招牌、店内装饰画、盘子、价目表上都是简体的“庆丰”,这就给侵权方留下了争辩的余地。我们不禁疑惑:为什么庆丰包子铺不用简体的“庆丰”商标来维权呢?
通过中国商标网检索结果发现,庆丰包子铺直到2010年12月24日,才在“包子”等商品上申请了简体汉字加拼音的“庆丰”商标,直到2015年10月12日,才在“餐厅”等服务上申请了简体汉字的“庆丰”商标,前述两商标均晚于山东(济南)庆丰餐饮公司的成立日期2009年6月24日。
“如果庆丰包子铺在申请注册繁体的‘慶豐’商标的同时,也能将消费者认知更为直观的简体汉字‘庆丰’注册为其商标的话,那么在本案一二审时,就可以简体‘庆丰’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这样一来,一二审法院在认定山东(济南)庆丰餐饮公司侵权标识与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近似的问题上就会明朗很多。”李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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