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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隆嘉起诉大连新隆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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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隆嘉超市大家应该都不陌生,果蔬生鲜价格实惠,深受市民的喜爱,这些新隆嘉超市隶属于沈阳新隆嘉超市有限公司(下称沈阳新隆嘉)。作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领军者,一品标局呼吁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如果在知识产权的道路上遇到困难,切记不要轻言放弃,更不要闭门造车,可以向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咨询,解决疑难问题。

  而从2016年开始,大连新隆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连新隆嘉)以“新隆嘉”名义发布招商广告,同时开办“新隆嘉农超大市场”等。

  沈阳新隆嘉认为大连新隆嘉侵犯了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将大连新隆嘉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沈阳新隆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判大连新隆嘉变更含“新隆嘉”字样的企业名称。

沈阳新隆嘉起诉大连新隆嘉侵权


  沈阳新隆嘉起诉大连新隆嘉侵权

  2016年初,大连新隆嘉在58同城网站的显著位置发布“新隆嘉旗下生鲜超市隆重招商”的宣传信息;2016年3月大连新隆嘉与大连电商大厦有限公司签订期限5年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大连电商大厦有限公司提供位于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路6号大连电商大厦B1层供其租赁使用开设超市,以及在新开路开设新隆嘉农超市场等。2016年10月11日,大连新隆嘉在报纸上大篇幅以“新隆嘉”名义发布招商广告…

  大连新隆嘉的种种行为引发沈阳新隆嘉不满,沈阳新隆嘉认为,沈阳新隆嘉在辽宁省内先后投资并实际运营104家店面,均统一名称、装修风格、均使用“新隆嘉超市”字样,在辽宁省内已成为生鲜超市的龙头企业,在社会上有广泛的影响力及市场覆盖面,有着良好的社会口碑,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大连新隆嘉以“新隆嘉”名义对外发布招商广告、商铺出租广告,并赚取租赁费,并对拟招商人员作出“大连新隆嘉公司属于我方子公司”的虚假陈述,对沈阳新隆嘉构成侵权。

  沈阳新隆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大连新隆嘉立即停止新隆嘉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侵害沈阳新隆嘉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使用以新隆嘉名义作为企业名称,变更其注册的含有新隆嘉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大连新隆嘉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作出相应的赔偿。

沈阳新隆嘉起诉大连新隆嘉侵权


  一审驳回沈阳新隆嘉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沈阳新隆嘉成立于2014年11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水产品、冷鲜肉、土畜产品、粮食、日用百货、工艺品销售、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大连新隆嘉成立于2016年1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房屋租售代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是大连新隆嘉是否实施了侵犯沈阳新隆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沈阳新隆嘉主张大连新隆嘉使用含有“新隆嘉农超大市场”字样及图的包装袋构成商标侵权,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是大连新隆嘉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沈阳新隆嘉主张大连新隆嘉公司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驳回了沈阳新隆嘉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大连新隆嘉商标侵权法院未支持

  沈阳新隆嘉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大连新隆嘉辩称:沈阳新隆嘉经营的是超市的实体,大连新隆嘉经营的是管理服务,双方不同业没有竞争。同时,双方没有相同区域的空间可以竞争,沈阳新隆嘉注册于沈阳,大连新隆嘉注册于大连。沈阳新隆嘉没有自己收入减少的证据,也未提交其经营客户减少的相关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沈阳新隆嘉使用的“新隆嘉”企业名称是否具有市场知名度;大连新隆嘉是否实施了侵害沈阳新隆嘉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大连新隆嘉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如果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在沈阳新隆嘉成立之前,其法人在大连成立并经营多家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建立了一定的公众知晓度和市场基础。在沈阳新隆嘉成立之后,其法人亦继续在大连成立并经营多家以“新隆嘉”为字号的超市,不断扩大了市场范围。沈阳新隆嘉公司使用的“新隆嘉”企业名称在大连市场及百姓生活中有广泛的市场覆盖面和影响力,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沈阳新隆嘉主张大连新隆嘉存在侵害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改判大连新隆嘉变更企业名称

  大连新隆嘉与沈阳新隆嘉的经营范围中均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大连新隆嘉擅自使用沈阳新隆嘉使用在先、注册在先、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新隆嘉”企业名称,对于沈阳新隆嘉的企业名称构成了侵害,导致社会公众对注册在后、使用在后的大连新隆嘉和沈阳新隆嘉之间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与误认,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侵害。

  因此,大连新隆嘉的企业名称对沈阳新隆嘉造成了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应将其企业名称予以变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予以改判。

  市中院终审判决:

  大连新隆嘉立即停止使用“新隆嘉”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其注册的含有“新隆嘉”字样的企业名称;

  大连新隆嘉赔偿沈阳新隆嘉因调查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2000元费用,驳回沈阳新隆嘉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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