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淀法院网消息,因擅自将“优乐美”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奶茶商品上,并且涉案奶茶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销售的知名产品优乐美奶茶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实质性相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北京优乐美公司、佳美饮料公司、大陈生活超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赔偿5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喜之郎公司诉称,喜之郎公司享有“优乐美”系列商标专用权。2007年,原告正式推出“优乐美”系列奶茶,同时在奶茶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优乐美”,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9类(包含肉干、牛奶制品、奶茶等)、第32类(包含啤酒、果汁、奶茶等)。为提高优乐美奶茶的市场认可度,喜之郎公司邀请知名歌手周杰伦作为该系列奶茶的形象代言人,为此拍摄广告宣传片,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关注。经过喜之郎公司长期、广泛推广和使用,该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优乐美”商标在2011年被认定为,优乐美奶茶商品的包装装潢已经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喜之郎认为,北京优乐美公司、佳美饮料公司、大陈生活超市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将“优乐美”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奶茶商品上,并且涉案奶茶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喜之郎生产销售的知名产品优乐美奶茶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实质性相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故北京优乐美公司、佳美饮料公司、大陈生活超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且北京优乐美公司将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优乐美”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进行登记和使用,构成《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喜之郎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北京优乐美公司、佳美饮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带有“优乐美”企业名称的侵权商品,停止在奶茶商品上使用与喜之郎公司优乐美奶茶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近似的包装装潢行为;北京优乐美公司停止将“优乐美”作为企业字号继续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优乐美”文字或与“优乐美”构成近似的文字;大陈生活超市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北京优乐美公司、佳美饮料公司、大陈生活超市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便捷链接:“优乐美”奶茶引不正当
本文来源:网络?买卖商标注册授权入驻“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头条”“商标百科”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亿佰倍懂商标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
亿佰倍懂商标官方微信
欢迎关注亿佰倍懂
微信号:K58158 热门TAGS
购买上海商标 商标复审 商标撤三答辩 商标驳回复审 国际商标驳回 知名商标转让 白酒商标网 19类商标转让 18类商标转让 17类商标转让 16类商标转让 15类商标转让 14类商标转让 13类商标转让 11类商标转让 12类商标转让 10类商标转让 9类商标转让 8类商标转让 7类商标转让 6类商标转让 5类商标转让 4类商标转让 3类商标转让 2类商标转让 1类商标转让 T恤商标转让 红酒商标转让 黄酒商标转让 水饺商标转让 糖果商标转让 闲置商标转让 商标购买网站 月饼商标转让 购买月饼商标 购买牛奶商标 牛奶商标转让 购买餐饮商标 餐饮商标转让 啤酒商标转让 购买啤酒商标 购买酒类品牌 酒类品牌转让 购买饮料商标 饮料商标转让 食品商标转让 购买食品商标 购买镀膜商标 镀膜商标转让 机油商标转让 购买机油商标 头枕商标转让 购买头枕商标 车衣商标转让 购买车衣商标 购买车贴商标 车贴商标转让 凉垫商标转让 睡袋商标转让 包子商标转让
联系方式
【商标网】
企业QQ:1728988888
手机: 18211558558
官方微信:K58158
广东(总部)北京(分部)深圳(分部)

*截止
,共有人阅读了本文。


40
加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