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是与原沪江大学有着一定历史渊源的上海理工大学,一方是拥有系列“沪江”商标的在线教育互联网企业,双方对“沪江”标识所属权争执不下,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沪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沪江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驳回原告上海理工大学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均提起上诉。昨天,这场商业标识争夺战落下帷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沪江公司于2009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伏彩瑞于1998年至2005年间在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就读。2006年起,伏彩瑞先后申请“沪江英语”“沪江”“沪江日语”等商标,系列商标于2010年至2015年间先后被核准注册。沪江公司成立后,在网络在线教育经营活动中使用“沪江”字样。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学一纸诉状将沪江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沪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8月,知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但双方均不服上诉至高院。
根据双方提交的新证据,上海高院另查明以下几项事实:伏彩瑞多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沪江网的名称出自沪江大学校名,是出于学生对母校的文化情结。同时,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于2007年开办沪江外语培训中心,据不完全统计,该培训中心2007年招生374人,2008年9月招生246人,2009年3月招生169人。2017年12月1日,在百度搜索栏中搜索“沪江外语培训中心”,搜索结果前100项内容均与上海理工大学无关。
法院认为,从以“沪江外语培训中心”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来看,该培训中心对外宣传有限,主要为满足本校学生外语学习需要,市场份额不高。加上上海理工大学通常只在校园活动、内设机构中使用“沪江”标识,可以认定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其请求将“沪江”标识作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法院不予支持。原沪江大学虽与上海理工大学有历史渊源,但自1952年以来,“沪江大学”的名称一直未实际使用。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标识不享有企业名称等权利,其关于沪江公司使用“沪江”标识具有攀附商誉主观恶意的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
为何沪江公司使用“沪江”为名构成不正当竞争?主审法官说,本案中,沪江公司与上海理工大学均从事教育行业,且均涉及外语教学,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沪江公司有意将“沪江网”与原沪江大学进行对比宣传,使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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