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归属不同的行政部门管理,企业名称的登记归工商部门负责,而商标注册则是归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管理,并且,企业名称和商标所涉及的范围也不同,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是区域性的。这种现状意味着,被他人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自身的企业字号与他人的字号相同或被他人抢注为商标都是完全有可能的。

在我国,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归属不同的行政部门管理,企业名称的登记归工商部门负责,而商标注册则是归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管理,并且,企业名称和商标所涉及的范围也不同,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是区域性的,比如在北京登记的企业字号,在广东也可以用来登记成企业名称,而商标一旦获得注册,其保护范围时全国性的。这种现状意味着,注册商标被他人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自身的企业字号与他人的字号相同或被他人抢注为商标都是完全有可能的。
案例一:兰某某、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原告 | 兰某某、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 | |
基本情况 | 2004:杭州小拇指公司成立 2008:天津小拇指公司成立 2011:杭州小拇指公司获准注册“小拇指”商标 | |
法院观点 | 1、 原告字号早于被告,原告商标权在被告字号后获得注册。 2、 原被告经营范围一致,均为汽车维修行业,被告在在从事汽车维修、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经营场所、网站及宣传材料中,突出使用“小拇指”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3、原告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被告使用“小拇指”字号进行宣传,易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 |
法院判决 | 被告构成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1、 停止商标性使用; 2、 停止作为企业字号使用; 3、赔偿原告损失。 | |
案例二: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原告 | 南京雪中彩影公司 |
被告 | 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 | |
基本情况 | 1993: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成立 1996: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获准注册“雪中彩影”商标 2004: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成立 | |
法院观点 | 1、 原告字号及商标早于被告字号,原告有商标权,被告无商标权。 2、 原被告经营范围一致,均为摄影服务行业,但被告在摄影服务上使用“上海雪中彩影”未突出使用“雪中彩影”字样,不构成商标侵权。 3、被告在使用企业字号时简化为“上海雪中彩影”, 易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 |
法院判决 | 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1、 停止作为企业字号使用; 2、 赔偿原告损失。 | |
案例三:哈尔滨市东祥金店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东祥金店珠宝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再审案 | 一审原告 | 辽宁东祥金店珠宝有限公司 |
一审被告 | 商标评审委员会 | |
一审第三人 | 哈尔滨市东祥金店有限责任公司 | |
基本情况 | 1949:辽宁东祥前身与哈尔滨东祥前身成立 2000:辽宁东祥注册“东祥”商标 2011:哈尔滨东祥注册“哈东祥”商标 对哈尔滨东祥注册“哈东祥”商标,辽宁东祥提出异议,商评委维持注册(支持哈尔滨),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支持辽宁),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支持辽宁)。 | |
法院观点 | 1、辽宁东祥与哈尔滨东祥均成立于1949年,具有很长的历史渊源。 2、“哈东祥”商标与“东祥”商标相似,应不予注册,但考虑到哈尔滨东祥一直沿用“东祥”字号,有特定的历史渊源,且自2004年便大量使用“哈东祥”,已使其与哈尔滨东祥企业形成稳定联系。 | |
法院判决 | 维持“哈东祥”的商标注册,两商标共存。 | |
案例四:周某某诉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 一审原告 | 周某某 |
一审被告 | 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上世纪90年代:New Balance进入中国,译名为“纽巴伦” 1994:案外人注册“百伦”商标,2004年转让给周某 2006:New Balance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成立 2011:周某注册“新百伦”商标 | |
法院观点 | 1、被告曾提商标异议但失败,可推知其明知“新百伦”注册商标存在,仍广泛使用,不成立善意的在先使用抗辩。 2、其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原告注册商标之前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 3、被告曾使用“纽巴伦”作为“New Balance”译名,证明“新百伦”并非“New Balance”的唯一中文译名,其对于企业字号“新百伦”的使用不规范,构成商标性使用。 | |
法院判决 | 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赔偿损失500万元。 |
案例一与案例二中,原告的企业名称均早于被告,两者的字号相同,且原告均注册了与自身字号相同的商标,而被告在实际使用自身的企业字号时,没有按照规范使用,其中,案例一中,被告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名称一致的企业字号,构成了商标侵权,案例二中,虽然被告未突出使用企业字号,但是不当的简化使用,被认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三与案例四中,原告均在被告之前申请注册了商标,且商标均与被告企业字号极为相似,案例三中的被告比较幸运,依靠历史渊源和使用证据艰难地将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案例四的被告则比较不幸,未及时注册商标以及在先商标使用证据不足直接使其被判侵权,赔偿损失500万元。
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大量存在,作为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
在企业成立的同时进行商标注册,避免企业字号被他人抢注为商标
我国很多老字号企业,在经营初期,没有商标注册的意识,虽然经过长时间的企业经营,其企业字号具备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但由于没有注册为商标,只能按照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其保护的力度也只能依据企业历史、所获荣誉、商标使用证据等来证明,证明难度大,主观性强,较之注册商标的保护是处处受限。并且,在自身商标还未达到驰名的程度时,很容易被他人抢注了成商标,企业自身苦苦经营的企业品牌便拱手让给了他人。
2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注意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
商标作为一个企业商誉的直接体现,必须以“使用”为基础,一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很容易被他人申请撤销,而作为未注册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获得知名度,而用来判断商标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持续时间、适用范围、具体使用方式等证据,直接决定了在后期的侵权或维权中,能否占据有利地位。因此,作为企业,无论你正在使用的商标是注册商标还是因为种种原因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留存商标的使用证据,对于维护自己企业的品牌具有重要作用。
3
一定要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和商标
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企业一定要注意严格按照注册商标获准注册的样式来使用商标,比如一个图形和文字的组合商标,如果图形和文字是横向排列的,就不能竖向排列使用,如果获得注册的是图形和文字的组合商标,就不能将图形和文字分开使用,再如注册的商品项目是“桌子”却在“椅子”上使用等等,都构成商标的不规范使用,有侵权的风险。
在企业名称的使用过程中,企业虽然有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但需要符合使用规范,将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或者进行不必要的简化,很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商标性的使用或是不正当竞争,而引发被诉侵权的风险。
来源:IPRdaily 作者:刘文娇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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