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中国建材总公司将美国Johnson玻璃贴膜(强生贴膜)引入中国,“强生”商标因此也在车膜界享负盛名。近日,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审结“强生”商标侵权案,与一般的商标侵权案件不同的是,该案为确认商标不侵权的案件,这也是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起诉确认自己商标不侵权
原告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中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起诉称,自强生玻璃膜进入中国以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12月北京市高院依法认定“强生”商品构成玻璃膜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
被告曹某于2012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强生”商标,2013年获准注册。2016年2月19日,曹某向原告发送律师函,声称原告在玻璃膜产品及相关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强生”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原告立即停止宣传及使用“强生”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
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玻璃膜产品上使用“强生”标志不侵犯被告享有的“强生”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无权禁止使用商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其产品宣传中突出使用“强生”字样,使该标识与公司本身之间产生稳定的联系,原告对“强生”标识系商标性使用。从证据来看,自1996年起,原告即对“强生”商标进行了大量的持续的广告宣传推广和使用,使“强生”商标经其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而被告曹某至2012年才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因此曹某无权禁止原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强生”商标,原告在玻璃膜产品上使用“强生”标志,也不侵犯被告曹某享有的“强生”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官释法
法官表示,知识产权案件中,常见的是一般侵权纠纷,而本案是一起“确认不侵权”案件。法官解释称,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提起是有一定条件的,首先权利人需向涉嫌侵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警告;其次涉嫌侵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需要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最后,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诉权或撤回警告。“从受理条件可以看出,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打击侵权乱诉的有力武器,可以快速有效地防止自身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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